课务领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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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进到课室必须肃静,快速移步到位子并稍息站好直到课务给予坐下的指令。
- 不可在上课时喧哗和闲聊。
- 不可在上课时睡觉。
- 不可在上课时饮食。
- 不可在上课时擅自换位。
- 不可在上课时抱书包。
- 照顾课室的卫生。
- 勤做笔记,且内容完整和整洁。
- 准时交笔记。
- 欲如厕,获得允许后需佩戴通行证。
- 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
2011年11月第二次修订
2016年12月第三次修订
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
纪律领域
(一)制服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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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学会活动时必须穿指定及整齐的制服。
- 仪容及制服必须符合《国家圣约翰的制服条规(Dress Regulation)》。
- 半制服规定:
(1)圣约翰救伤队半制服。
(2)量身定做的黑色长裤。
(3)佩戴名片。
(4)黑色皮鞋(男)/黑色布鞋(女)。
2. 全制服规定:
(1)量身定做的圣约翰救伤队全制服。
(2)量身定做的黑色长裤。
(3)佩戴名片。
(4)黑色皮鞋(男)/黑色布鞋(女)。
(5)进队时必须带帽子
(二)领徽(Collar Pin)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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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及格会员须配戴领徽在校服的左领上。
- 只可在校内配戴,不可在校外配戴。
(1)若遗失领徽须在三天内向总务股购买。
(三)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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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准时出席日常召集。
- 不可损坏分队或学会的名誉。
- 认真参与一切例常活动和特别活动。
- 当有人在前面说话,坐姿要直,手放后面。
- 移动至活动场地时,保持安静,一条直线移动。
(1)当听见“Skuad, Diam”时立即保持安静,坐直或站直。
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
2011年11月第二次修订
2016年12月第三次修订
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
步操领域
- 服从口令员的指令;口令员必须依据总部的 Command List.。
- 认真步操。
- 步操时必须表现标准的姿势。
- 不可配戴制服以外的配件。
- 发言前必须立正和举手,得到批准后方可发言。
- 迟到者必须向口令员说明原因,得到批准后方可进队。
- 步操前后必须以整齐队形往返课室和步操地点。
- 严守“一个口令、一个动作”的原则,口令员未给予下一个口令前,需一直保持该动作。
- 步操休息期间不得到处走动、玩闹,必须与各自队伍坐好。
- 严禁任何小动作,如擦汗、踮脚等任何身体部位的随意移动。
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
2018年12月第二次修订
服务领域
(一)校内方面
- 准时出席。
- 仪容必须符合校规。
- 配戴服务卡。
- 不可配戴校服以外的配件。
- 必须服从负责人的命令。
- 认真服务。
- 不可擅自离开岗位。
- 服务时要进队站岗。
- 用餐时间外,服务时不可饮食。
- 若不能出席服务,需于3天前通知服务股,并附上请假信及合理的理由。
(二)校外方面
- 准时出席。
- 仪容必须符合《国家圣约翰的制服条规(Dress Regulation)》。
- 配戴ID卡。
- 不可配戴制服以外的配件。
- 必须服从队长的命令。
- 认真服务。
- 不可擅自离开岗位。
- 不可带书包,队长除外。
- 服务时要进队站岗。
- 若不能出席服务,需于3天前通知服务股,并附上请假信及合理的理由。
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
2011年1月第二次修订
2011年12月第三次修订
2016年12月第四次修订
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
2011年11月第二次修订
2016年12月第三次修订
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
保健室领域
(一)保健室方面
- 不可坐或躺在病床上。
- 不可饮食。
- 不可把无关书籍或书包带入保健室。(服务会员得到特别指令后除外)
- 不可使用手提电话。
- 不可破坏保健室财物。
- 不可高谈阔论。
- 不可接触橱内财物或文件。(执委除外)
- 要带离保健室财物,必须向保健室股登记和得到批准。
- 不可干扰服务会员进行工作。
- 不可携带或存放私人物品、违禁品于保健室。
- 不可在保健室更衣。
- 带领伤病者进入保健室休息必须填写《伤病者休息记录簿》。
- 租借学校财物前需出公函并得到保健室组长签批,方可租借财物。
(二)值日方面
- 每天打扫保健室。
- 每个星期四必须抹地。
- 准时于11.35p.m.到保健室值日,直到11.55p.m.方可离开。(初中)
- 准时于12.15p.m.到保健室值日,直到12.35p.m.方可离开。(高中)
- 缺席值日必须在两天内补做。
- 配戴服务卡。
- 认真值日。
(三)阁楼方面
- 上阁楼前必须脱鞋。
- 必须保持阁楼的整洁。
- 参考任何报告后,请务必归置于原位。
- 若欲使用任何阁楼的资产,必须得到总务股的批准。
- 借用任何阁楼的资产,必须向总务股说明物品名称、种类及数量,并确保活动期间不受到损坏。
- 若阁楼资产遭到破坏,须立即向总务股报告。
- 当物品使用完毕,务必将其归置原位,并向总务股报告。
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
2011年11月第二次修订
2016年12月第三次修订
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
备注
- 犯规会员将依据赏罚制度的处置。
- 顾问老师和执委团为赏罚制度执行者。
- 在以上团规在特别情况下,顾问老师和执委团有权采取例外行动。